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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2023年8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IM电竞发布日期:2023-10-25 20:13:44 浏览次数:

  IM电竞1至8月份累计机电产品进口40,868.4(出口89,746.8)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减少9.9(出口增8月份集成电路进口435.0(出口240.7)亿个,价值2,129.6(1至8月份进口15,349.4(出口5,919.8)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比

  1.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30号公告,明确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具体商品范围。为实施上述贸易救济措施,现就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

  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2年11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IM电竞,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大陆聚碳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大陆聚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各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物化特性:被调查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合物,外观通常为透明的圆柱状或球形粒子或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工性能好、透光率高、耐热及耐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碳酸酯可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光学、包装、医疗器械、安全防护等诸多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1.根据商务部及海关相关公告,自2023年8月15日起,进口商品编码39074000.10,原产中国台湾地区的,需采用保证金形式进口,以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贸易进口该商品需提供原产地证明及原产发票,报关单征免暂填报“保证金”。

  2.各利害关系方在商务部2023年第30号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企业需进一步关注商务部后续公告,以明确反倾销措施最终落地情况。

  3.企业根据商品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是否小于99%的来确认,区分商品编码。

  1.加工贸易保税账册,原备案进口商品编码39074000的,因单一窗口2023年8月15日已进行系统更新,进口商品编码39074000停用并启用新编码39074000.10及39074000.90。企业根据商品情况确认新商品编码后,需申请手账册变更进口料件编码,同时新增成品备案。变更理由为是海关编码停用。

  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货物不需要实施反倾销,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录入时,涉及进口商品编码39074000.10,单一窗口弹出窗口如下,该提示级而不是阻止级,加贸保税进口报关单选择确定即可,继续申报。

  3.统计分析司关于调整及增设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和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的复函

  《天津海关关于申请增设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国内地区代码和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的函》(津关统函〔2023〕816号)收悉IM电竞。经研究,我司同意调整相关名称及代码。具体办法如下:

  (一)国内地区代码“12076”中文名称由“天津东疆、泰达综合保税区”变更为“天津东疆、泰达、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其中,第一、二位“12”代表天津市;第三、四位“07”代表天津东疆、泰达、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所在的滨海新区(塘沽);第五位“6”代表综合保税区。

  (二)上述代码用于天津东疆、泰达、天津港综合保税区企业10位数海关编码前5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三)为与天津东疆、天津泰达综合保税区企业相区别,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代码第七位为“B”。

  (四)原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港综合保税区(即原天津保税物流园区)国内地区代码“12074”和“12077”使用至2023年12月31日,原区内企业应在此日期前完成10位数海关编码变更。

  (一)增设天津自贸区滨海新区中心商务片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港)和天津自贸区机场片区天津港保税区(空港)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分别为“1207F962”和“1207F963”,其中,第一至四位代码与海关国内地区代码一致;第五位“F”代表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位“9”无特定含义;第七位“6”代表综合保税区;第八位“2”、“3”分别代表顺序号。

  (二)原天津港保税区空港部分、海港部分和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1207F941”“1207F942”和“1207F971”停止使用。其中,“1207F942”和“1207F971”变更为“1207F962”;“1207F941”变更为“1207F963”。

  (三)上述新增的海关统计经济区划代码仅用于天津港保税区围网内企业在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系统企业信用信息调查子系统(以下简称JC系统)“特殊贸易区域”栏目中赋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及时接收综合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

  天津东疆、泰达、天津港综合保税区所在行政区划为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区划代码分别为“120116”。请你关注意接收稽查司维护的JC系统参数,确保企业10位数海关编码的准确性。

  4.财关税〔2023〕14号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中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5日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在海南自贸港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海南自贸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自2020年12月25日起实施,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海关对在海南自贸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贸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称,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贸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贸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贸港。

  海南自贸港确立“一负三正”四张“零关税”清单,目前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负面清单、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正面清单、原辅料“零关税”正面清单已经公布。

  目前,享受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已涵盖多功能乘用车、多用途货车、滑翔机、直升机、货运飞机、游艇、帆船、集装箱船等多类交通工具。截至今年上半年,政策项下累计进口货值59.3亿元(人民币,下同),减免税款14.8亿元。

  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18年8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率分别为美国75.5%,欧盟27.4%—71.9%,新加坡23.1%—45.2%,实施期限5年。

  2019年1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52号公告,决定对埃克森美孚公司和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0年11月19日,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发布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

  2023年6月19日,商务部收到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提出英国存在卤化丁基橡胶产业且一直对华倾销出口,申请将英国纳入本次复审被调查国(地区)。申请人主张IM电竞,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山东京博中聚新材料有限公司支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3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4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

  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线)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IM电竞,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本次调查自2023年8月20日开始,应于2024年8月2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自2022年5月以来,猴痘疫情持续在全球多个区域广泛流行,截至目前,已有113个国家(地区)报告了89000多例猴痘确诊病例,包含152例死亡病例。近期,欧洲、美洲和西太平洋区域猴痘疫情呈上升趋势。为防止猴痘疫情传入我国,保护出入境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猴痘病例或出现发热、寒战、头痛、嗜睡、乏力、背部疼痛、肌痛、淋巴结肿大、面部和身体大范围皮疹等症状,入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卫生检疫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并开展采样检测。

  二、来自猴痘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有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航空器、船舶、集装箱、货物,应按规定程序接受卫生处理。

  7.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协定》规定,中塞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塞尔维亚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塞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三、中国AEO企业向塞尔维亚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塞尔维亚进口商,由其按照塞尔维亚海关规定填写申报,塞尔维亚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塞尔维亚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塞尔维亚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RS)+AEOF/AEOS+24位企业编码”,例如,RSAEOF678901234或 RSAEOS678901234。中国海关确认塞尔维亚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8.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

  此次发布的公告将企业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项下申报出口的期限,由原来的2024年1月29日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期限的延长,有利于充分发挥政策效应,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推动外贸新业态加快发展。

  公告显示,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公告指出,此政策目的是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

  行业人士认为,退货问题是跨境电商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商品可能因买家拒收等导致退货或滞销。根据以往的操作,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如需退运需以进口方式进境,除运费成本外,还会产生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费用。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出台,能够减少跨境电商企业处理退货及滞销商品的成本。

  11.财关税〔2023〕15号关于延续执行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为支持办好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以下称服贸会),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服贸会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附件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附件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三、对每个展商展期内销售的超出附件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复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四、展商名单及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清单,由承办单位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或其指定单位向北京海关统一报送。

  五、对享受政策的展期内销售进口展品,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每届展会结束后6个月内,北京市国际服务贸易事务中心应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送政策实施情况。

  《通知》明确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对2024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服贸会,在展期内销售的规定数量或金额以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税收政策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延续执行服贸会进口展品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服贸会对外开放平台作用,稳定参展企业预期,加强企业国际交流,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服务贸易提质增效。

  12.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必要时,海关实施监督检验。

  二、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并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三、进口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不需要海关出具品质证书的,海关对进口矿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不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

  四、本公告第二、三条中“现场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处理、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排查。

  我国铁矿石虽然资源总量相对丰富,但可供开发利用的资源短缺。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工业生产国之一,铁矿石需求量巨大,且进口铁矿石逐渐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23年上半年,中国的铁矿石产量达到1.2亿吨,同比增长1.2%。但随着进口量的增加,出现了诸如短重、固废、夹杂、品质不符等情况,也有企业申报不规范、不熟悉监管政策和流程等问题。

  2018年10月19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34号公告),决定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采取“先放后检”监管方式。

  “先放”就是指进口矿产品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后检”指进口矿产品提离后实施实验室检测并签发证书。

  对现场检验检疫中如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先放后检”可以帮助企业缩短整体通关时间,降低了港口堆存费等物流成本。

  2020年5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铁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0年第69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铁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进口铁矿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需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实施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出具品质证书;不需要海关出具进口铁矿品质证书的,海关在对进口铁矿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

  2023年8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2023年第108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9月1日,将现行由海关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逐批实施抽样品质检验调整为依企业申请实施。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进口矿产品质检测监管方式调整后,海关依旧保留对进口铁矿实施监督检验、开展有毒有害元素含量监测的职能。海关经风险研判,可通过风险布控实施监督检验和风险监测。

  1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2”,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展览品”,简称“区内保税展品”,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2”,全称“保税物流中心进出境展览品”,简称“中心保税展品”,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内企业”)将展览品从境外运至保税物流中心及复运出境的经营活动,不适用于保税存储货物的展示。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展览品,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展览品(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除外)转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出境时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保税展品”(代码5072)、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保税展品”(代码6072),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出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展览品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5073”,全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国际中转货物”,简称“区内国际中转”,适用于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到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6073”,全称“保税物流中心国际中转货物”,简称“中心国际中转”,适用于中心内企业在保税物流中心开展的国际中转运输业务,即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中心到从保税物流中心运往境外的全过程均能确定运输安排的货物,不适用于在保税物流中心进行仓储、分拨等保税物流作业的货物。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国际中转货物,区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区内国际中转”(代码 5073)、中心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中心国际中转”(代码 6073),运输方式为实际进境运输方式,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三)上述国际中转货物留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启运国(地区)为进境时的启运国(地区),列入进口货物贸易统计。

  1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0号(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海关监管工作,结合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已被现行政策覆盖的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15.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1号(关于实施中国-南非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告)

  2021年6月,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南非税务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互认安排》),决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南双方相互认可对方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为进口自对方AEO企业的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南非税务署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中国海关认可经南非税务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认证的企业为互认的AEO企业。

  二、中南双方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对布控查验的货物在最大程度上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时保障AEO企业货物优先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便利和快速处置。

  三、中国AEO企业向南非出口货物时,需要将AEO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的10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1234567890)告知南非进口商,由其按照南非海关规定申报,南非海关确认中国海关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四、中国企业自南非AEO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企业编码”一栏填写南非AEO企业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ZA)+AEO企业编码(5位至8位数字)”,例如“ZA12345”。中国海关确认南非AEO企业身份并给予相关便利措施。

  经中国与南非两国海关深入磋商,中国—南非“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安排于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继乌干达之后,中国在非洲实施的第二个AEO互认安排;也是继巴西之后,中国与“金砖”其他四国正式实施的第二个AEO互认安排。

  南非是中国在非洲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是南非最大贸易伙伴。互认安排正式实施后,两国AEO企业在通关中将享受较低单证审核率、较低查验率、优先查验、指定联络员沟通解决通关问题、非常时期优先快速处置等多项互认便利措施,货物通关时间将进一步缩短,港口、保险、物流等贸易成本也将相应降低。

  AEO制度是由世界海关组织倡导,旨在通过海关对守法规范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给予企业相关通关便利。截至目前,中国已与新加坡等52个国家(地区)签署AEO互认安排,其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35个IM电竞,互认协议签署数量和互认国家(地区)保持全球“双第一”。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加强与非洲国家海关的互认磋商,加大对非AEO制度援助指导力度,持续扩大中非AEO互认合作成果,推动新时代中非友好。

  16.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互动交流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综合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17.认监委2023年第12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的意见》(〔2022〕3号)关于拓展认证领域电子证照应用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将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有关措施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CCC认证全面施行电子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有需要的,认证机构额外颁发纸质认证证书。已颁发的有效纸质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通过变更、到期换证等方式自然过渡到电子认证证书。纸质认证证书与电子认证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制作、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管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要求》。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认监委2018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同时废止。

  18.数据中心关于开展电子口岸入网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补充登记工作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2015〕50号)要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为保障电子口岸系统中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尚未在电子口岸系统中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用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在电子口岸系统中补充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持法人卡登录身份认证管理系统(网址:),通过“企业变更”-“法人信息变更”菜单点击进入页面,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上传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至当地数据分中心复核。

  为推动上海关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关区实际情况,制定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简称“两仓”)布局规划。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区两仓布局规划兼顾上海地区东西联动、辐射内外、层级合理、协调互联的发展格局,实行规划控制。

  以各隶属海关辖区已有的两仓建设与区域发展水平为参考,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符合上海持续强化“四大功能”、深化“五个中心”建设整体要求。按需设立,控制增量、优化存量,适度超前,有效整合、充分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防止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统筹上海关区保税物流发展规划,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设立的基础上,区分功能定位,梯次设计两仓,形成错位布局,良性配套发展的态势,使两仓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互为补充,共同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建立科学规范的动态管理机制,积极促进对两仓企业的分类管理和差别化海关管理措施,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立两仓,引导和促进两仓企业的科学发展。

  支持重点行业产业链供应链强链稳链。对服务国家战略性资源储备(包括国家宏观导向的商业资源性储备),保障高新技术、高附加值、高时效流转需求的产品物流运转,支持跨国公司和专门从事物流的大型企业将境外物流基地迁入境内并从事保税物流集中分拨业务,承载区域外贸物流集散分拨枢纽功能等情形,择优培育、优先发展。

  (一)企业拟设立两仓的,应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上海海关可根据集约化管理等需求指定仓库主管海关。

  (二)上海海关加强对两仓设立和发展的审核和指导,可根据当地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适时动态调整,做好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审批和绩效评估工作。

  (三)经营企业以隐瞒申请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贿赂海关人员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行政许可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四)经营企业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期间,违反海关规定的,海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

  为便利各相关方准确界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和认证依据相关标准调整等情况,修订形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共16大类96种产品,现予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同时废止。

  大类96种产品,具体范围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其中标记*的

  (自选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标记**的12种产品实施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网址: